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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息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8-03-09 12:48:15   来源:信息管理学院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完善学院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保证学院发展和中心工作的推进,特制定《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学院按照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要求开展工作,学院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的各项决定的有关措施。

(二)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和实施项目。

(四)本单位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学生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本单位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七)本单位所属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的确定。

(八)本单位人才引进、人事安排、收入分配、职称晋级、师资培训、人员奖惩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资产的处置。

(十)涉及稳定的突发性事件、重大及群体信访事件的处理和其他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十一)传达学习学校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主要有: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开展工作的基本思路。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重大决策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必要时根据议题内容可召开一定范围和类别的师生座谈会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政主要负责人提供决策参考。

(三)适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将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由行政、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确认,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事先向学院行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学院行政与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除研究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外,未经学院行政和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行政正副负责人、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扩大学院办公室、团组织和学院下属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根据议题内容或工作需要,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有关问题时,应实施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中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如在决策中认识不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再作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应停止决议,并由党政主要领导向学校主管党政领导或分管联系领导汇报,再作计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后及时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问题涉及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格保密纪律。对违纪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已作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全力组织实施,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已决定内容。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若有异议,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议执行决议。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学校党政报告,传达到本单位师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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