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信息管理学院学生请假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9-03-19 12:48:28   来源:信息管理学院   点击量: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我院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课堂考勤管理规定(修订)》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息管理学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院学生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实习等相关培养环节或离校外出,一律按本制度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请假类别。

学生请假分为以下两类:

(一)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二)事假:因私人或家庭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因参加省、市、学校及二级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信息管理学院有关人员证实后确实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第四条请假时限及审批权限。

(一)报到注册阶段。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返校2周内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证到教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2周内不注册且不履行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学生,应在开学前履行请假手续。

(二)课程学习阶段。

1.事假:请假3天及以内者,学生本人需经任课教师与辅导员共同批准;3天以上一周(含)以内者,经任课教师与辅导员共同同意,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共同批准;一周以上者,经任课教师与辅导员共同同意,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共同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2.病假:一周及以内者,由任课教师与辅导员共同批准;一周以上者,经任课教师与辅导员共同同意,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共同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请假程序。

(一)学生本人根据需求,通过信息管理学院官方网站下载或至辅导员处领取《信息管理学院学生请假单》。

(二)按照受理要求,根据请假类别,详细填写《信息管理学院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

(三)根据请假时限及审批权限,至对应人员处,签署审批意见。

(四)所有审批人员签署意见,履行完请假手续后,学生将《信息管理学院学生请假单》一份交至辅导员处备存,一份自己留存,并将《信息管理学院学生请假单》或其复印件及时给相关部门及任课教师查阅备案。

(五)学生根据审批结果处理完毕个人请假事由。

(六)完成经批准生效的请假事由后,按时返校履行销假手续。

第六条关于请假受理的规定。

(一)每学期学生因病假、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院不受理学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等申请。出国(境)旅游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成行。

(三)节假日前后,除本人重病或有重大事情,经核实后可以请假外,其他一律不予准假。(注:节假日回家的同学,请提前买好往返车票,以类似买不到车票等理由的请假一律不予以准假。)军训期间,学生请假按学校武装部规定办理。

(四)因病请假必须提供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校医务室的诊断证明与病假单,并写明具体病因。事假从严掌握,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因本人或家庭重大事件等私人原因请假的,须提供家长亲笔签名书面证明并亲自电话告知任课教师及辅导员。因参加省、市、学校及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而请事假,须提供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集体请假书面证明材料(须说明时间期限、地点、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及请假人员名单。

(五)学生请假应填写《信息管理学院学生请假申请单》,按照第五条准假权限逐级送审。对于请假离校的,还需签署《信息管理学院离校安全承诺书》,以加强自我安全意识。

第七条关于补假、销假和续假的规定。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请假,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手续履行完后方可离校。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在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离校的,按擅自离校处理。

(二)请假期满,须按时到信息管理学院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销假手续的,超期时间按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处理。

(三)逾期不能销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间应予累计,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准假。

(一)学生患有疾病,被学校指定医院建议应当休学的;

(二)每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三)因私出国(境)者;

(四)请假理由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关于请假制度的其他说明

(一)学生请假期间要遵纪守法,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工作。学生在擅自离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和后果责任自负。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按《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相应诚信扣分。

(三)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因学生培养必要环节离校的规定。

学院外派学生参加的学术会议、相关考试、专业实践、毕业生实习见习、社会调查实践等活动的,属学生培养的必要环节,不属于请假,但需签署《信息管理学院学生离校安全承诺书》,以加强自我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信息管理学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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